(2015)南民初字第296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于淑萍、李庚泽与张相茹、郑国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淑萍,李庚泽,张相茹,郑国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963号原告:于淑萍,住长春市朝阳区。原告:李庚泽,住同上。被告:张相茹,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郑国旗,住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原告于淑萍、李庚泽与被告张相茹、郑国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爽代理审判员 曲 刚人民陪审员 孙晓晶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丁文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