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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江执民字第751-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东支行与王一书、王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东支行,王一书,王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江执民字第751-2号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东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负责人:钟水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许珊(特别授权代理),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一书。被执行人王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江干法院(2014)杭江商初字第6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支付执行款人民币639024.19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8790元,合计人民币647814.1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分别于2013年11月19日、2014年4月28日首轮查封了被执行人王一书名下位于杭州市余杭区崇贤镇紫欣华庭2幢1单元1301室和王艳名下位于杭州市余杭区崇贤镇紫欣华庭2幢1单元1302室。本案申请人对上述两处房产已设定抵押权,抵押权所担保的主债权数额为人民币880000元、660000元。上述两处房产无租赁权且已腾空。后本院依法委托评估被执行人上述两处房产,并已于2015年11月27日依法拍卖上述房屋,受买人周熙国(身份证号:)以人民币1160000元的价格成功竞得上述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分别解除被执行人王一书名下位于杭州市余杭区崇贤镇紫欣华庭2幢1单元1301室和王艳名下位于杭州市余杭区崇贤镇紫欣华庭2幢1单元1302室的查封。二、杭州市余杭区崇贤镇紫欣华庭2幢1单元1301室和杭州市余杭区崇贤镇紫欣华庭2幢1单元1302室两处房产所有权归买受人周熙国(身份证号:)所有。三、买受人周熙国(身份证号:)应持本裁定书30日内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相关费用由买受人周熙国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 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杜学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