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开民初字第01011号原告上海居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崧秀路555号3幢2楼8322室。法定代表人焦宏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瑞,公司员工。被告梁会霞。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居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梁会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居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上海居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申 佩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月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