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法民初字第0771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叶相七与李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相七,李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7719号原告叶相七,男,197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余磊(特别授权),重庆金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岗,男,197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叶相七与李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相七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相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相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代理审判员 王 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姜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