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洞民初字第167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肖尊彪与孙玉元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尊彪,孙玉元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洞民初字第1678号原告肖尊彪,男,1965年4月19日生,汉族。被告孙玉元,女,1970年9月1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尊彪与被告孙玉元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尊彪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尊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尊彪负担。审判员 林章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付军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