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东执民字第203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姜剑华与施关伦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姜剑华,施关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东执民字第2036号申请执行人姜剑华。被执行人施关伦。申请执行人姜剑华与被执行人施关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7月29日作出(2008)金东民初字第012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275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426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微审判员 胡茂弟审判员 吴根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薛来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