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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新执字第0039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凤玲与被执行人汤正旗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凤玲,汤正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执字第00396号申请执行人马凤玲,女,汉族。被执行人汤正旗,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马凤玲与被执行人汤正旗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鄂襄新民初字第011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汤正旗向申请执行人马凤玲支付10万元及违约金3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汤正旗无执行能力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马凤玲与被执行人汤正旗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梁家殿代理审判员  晏成广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 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