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刑初字第76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张某犯非法行医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刑初字第764号公诉机关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无业。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于2015年10月27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2日被东海县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5)6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尚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自2011年10月在东海县牛山街道新建南巷聚福苑小区大门北侧开设“老张家镶牙馆”进行非法行医,分别于2012年4月5日、2014年8月5日被东海县卫生局行政处罚两次后,仍继续非法行医,于2015年6月2日再次被东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查获。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东海县卫生局东卫医罚字(2012)73号、东卫医罚字(2014)00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查笔录;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和辩解,户籍证明,发破案及到案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非法行医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马广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姜 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