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01027-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南通原果模具有限公司与南通鹏煊手套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原果模具有限公司,南通鹏煊手套加工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01027-1号原告南通原果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曹埠镇堤南社区四组。法定代表人张原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炜,如东县曹埠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南通鹏煊手套加工厂,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东社镇唐洪村。投资人陶丽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原果模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鹏煊手套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通原果模具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原果模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原果模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95元、保全费910元,合计人民币1905元,由原告南通原果模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琳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顾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