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03648号原告淮安市浦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河区北京北路112号8楼。法定代表人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顾某某、孙某某,该公司员工。被告陈某,个人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市浦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在本案中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淮安市浦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淮安市浦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冯建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龚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