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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法执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严东军与严勇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东军,严勇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法执字第422号申请执行人严东军,又名严中军,男,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清塘铺镇。被执行人严勇刚,男,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清塘铺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严东军与被执行人严勇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严东军依据(2014)安法民二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要求被执行人严勇刚偿还货款702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实,被执行人严勇刚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化县人民法院(2014)安法民二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严勇刚给付义务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佳审 判 员  谌 兴审 判 员  何快多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刘任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