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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银民二初字第0100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与被告汤红军、徐洁、张铁忠、铁岭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吕雪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汤xx,徐x,张xx,铁岭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吕xx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银民二初字第0100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地址:铁岭市银州区市府路19号。法定代表人:彭xx,系行长。被告:汤xx(当事人身份未核对)被告:徐x(当事人身份未核对)被告:张xx(当事人身份未核对)被告:铁岭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地址:铁岭市银州区红旗街龙山花园小区。法定代表人:张xx,系公司董事长。被告:吕xx(当事人身份未核对)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与被告汤xx、徐x、张xx、铁岭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吕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全额缓交。审判员 :张敬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天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