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法民保字第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林建波与蒋承皋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建波,蒋承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法民保字第00086号申请人林建波,男,197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利川市。被申请人蒋承皋,男,196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申请人林建波与被申请人蒋承皋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林建波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蒋承皋的银行存款15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蒋承皋的银行存款15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二、查封担保人向阳所有的位于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万寿大道XX号附X号万寿新城X-X-X的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为:302房地证2014字第XXXXX号,房地籍号:SZXXXXX),查封期限为两年;以上第二项被查封房屋,在查封期间由所有人保管使用享有,但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方式,相关部门不得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晓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宏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