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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益法刑执字第1039号

李先锋抢劫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李先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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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刑执字第1039号罪犯李先锋,男。1991年3月5日因犯盗窃罪和销赃罪被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1995年9月13日假释。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22日作出(2003���怀中刑二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先锋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3年5月17日交付执行。该犯系主犯、病犯。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3日作出(2005)湘高法刑执字第52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本院于2008年11月11日作出(2008)益刑执字第70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于2011年8月12日作出(2011)益刑执字第81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于2014年7月18日作出(2014)益刑执字第60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取得了较好的成绩;虽然身体有病,但能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能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尽能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64.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个人申请,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先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19年9月12日),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宇山

审判员  徐高龙

审判员  莫仁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唐菁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