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104-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保县支行。
被执行人:农文斌,男,1975年9月11日出生,现住德保县。
被执行人:潘金才,男,1985年10月12日出生,现住德保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保县支行申请执行农文斌、潘金才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8日作出的(2014)德民二初字第2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
一、被告农文斌尚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保县支行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4581.17元(利息计至2014年7月10日,往后按合同约定计算)。农文斌自愿于2014年8月15日前还清。原告表示同意。
二、被告潘金才对尚欠借款本息负连带责任。
三、本案件受理费664.00元,依法减半交纳332.00元,被告农文斌自愿负担。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权益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保县支行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四查两查”查银行、查车辆、查工商、查房产等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经与申请人协商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5)德执字第104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宗报
审判员 李作良
审判员 马尔德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农文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