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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执字第00571-2号

童凯、王社与房斌、王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童凯龙,王轩,房斌,王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字第00571-2号申请执行人童凯龙。被执行人王轩。被执行人房斌。被执行人王斌。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4)长安民初字第03367号民事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童凯龙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回房斌10800元案款并发放给申请人。被执行中王斌在执行过程中死亡,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王轩、房斌经点对点查询再无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长安执字第00571号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平旗

审判员  郑 潇

审判员  张育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选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