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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开执字第0055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泰州市明珠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泰州市鹏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州市明珠小区业主委员会,泰州市鹏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开执字第00559号申请执行人泰州市明珠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人季杰,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范亚平(特别授权),江苏国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泰州市鹏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小芸,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乔友(特别授权)。申请执行人泰州市明珠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泰州市鹏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作出的(2015)泰开民初字第0025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判决,泰州市鹏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泰州市明珠小区业主委员会返还公共配套设施、运行管理收入240067.36元;以及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4902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1月13日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泰州市鹏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同日,查询了被执行人泰州市鹏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房产、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其名下苏M×××××东风牌机动车一辆可供执行。2015年12月8日,申请执行人泰州市明珠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泰州市鹏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同意以110000元了结本案,被执行人泰州市鹏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申请执行费3575元,由申请执行人泰州市明珠小区业主委员会自愿承担;如被执行人未按上述期限履行,则申请执行人有权按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表示,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对于被执行人上述车辆暂不要求进行查封处理,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和解协议、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由于达成和解协议,约期给付,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泰开民初字第0025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或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伯民代理审判员  夏誉峰代理审判员  钱 鑫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国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