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殷民初字第83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原告张俊峰、安阳市希望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安阳市希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殷民初字第835号原告张某甲,男,198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县。被告张某乙,男,196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被告安阳市希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法定代表人朱怀生,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负责人吕红伟,总经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安阳市希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张某乙住址信息不明确,本院无法向其送达。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提供的被告张某乙的地址不明确,无法送达法律文书,本院已告知原告提供张某乙的详细地址,原告至今无法提供详细地址。因此,应当认定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甲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志广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彦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