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安陆执字第00078-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聂庆年与吴全国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庆年,吴全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安陆执字第00078-1号申请执行人聂庆年,××,务农。被执行人吴全国,曾用名卢三,务农。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5)鄂安陆民初字第0041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聂庆年与被执行人吴全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聂庆年与被执行人吴全国于2015年12月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吴全国定于2016年3月30日前履行偿还申请执行人聂庆年借款568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聂庆年与被执行人吴全国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件执行和解结案。二、被执行人��全国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聂庆年可申请本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咏梅审判员 宋 刚审判员 丁 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在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