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阴民初字第00857-1号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高新区朝阳大街西段86号。组织机构代码:67794917-0。法定代表人方明华,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关格妮,女,汉族,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朝锋,男,汉族,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员工。被告河南鸿洲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59号21世纪居住社区32号楼-1层~1层14号。组织机构代码:69873811-0。法定代表人张爱卿,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张继洲,男,汉族,1954年6月10日出生。被告张莹光,男,汉族,1979年4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与被告河南鸿洲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张继洲、张莹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80元,减半收取5740元,由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 何高峰
审判员 冉 强
审判员 张建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宁晓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