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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民初字第91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中原银行股分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与义马市鑫顺通商贸有限公司、三门峡腾跃同力水泥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原银行股分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义马市鑫顺通商贸有限公司,三门峡腾跃同力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义民初字第915号原告中原银行股分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住所地:三门峡。负责人焦启民。委托代理人霍金波,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义马市鑫顺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义马市。法定代表人郭洪涛。被告三门峡腾跃同力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渑池县。法定代表人李英。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原银行股分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诉被告义马市鑫顺通商贸有限公司、三门峡腾跃同力水泥有限公司票据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原银行股分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中原银行股分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负担。审 判 长  杨琰珂人民陪审员  黄海涛人民陪审员  平爱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