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西执字第00184号

吴边与宗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边,宗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西执字第00184号申请执行人吴边。委托代理人胡晓辉(特别授权),江苏法鼎(大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宗益。申请执行人吴边与被执行人宗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作出(2015)大西民初字第002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宗益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大西民初字第0020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审 判 长  姜安国

审 判 员  蔡树祥

代理

审判员  吕 杨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施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