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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屏山执字第339-1号

申请执行人刘从品与被执行人杨玉国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从品,杨玉国,杨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屏山执字第339-1号申请执行人刘从品,男,1964年12月出生,汉族,住屏山县。被执行人杨玉国,男,1967年7月出生,汉族,住屏山县。被执行人杨松,男,1990年12月出生,汉族,住屏山县。申请执行人刘从品依据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2014)屏山民初字第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2014)屏山民初字第5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 亨

代理

审判员 王 艳

代理

审判员 陈绍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石熙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