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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民小初字第216号

张金玲与洛阳市涧西康洁洗衣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张金玲,洛阳市涧西康洁洗衣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小初字第216号原告张金玲。被告洛阳市涧西康洁洗衣店,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景华路拖厂6-29。法定代表人田颖。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玲诉被告洛阳市涧西康洁洗衣店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应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且经本院通知后,仍未按期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韩晓礼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会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