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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蓝民初字第01127-1号

席红立与席相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20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席红立,席相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蓝民初字第01127-1号原告席红立,男,197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席相荣,男,196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林,男,陕西群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席红立与被告席相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席红立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席红立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席红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席红立负担。

审 判 长  刘 席

人民陪审员  张余军

人民陪审员  孙渭桦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