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蓝民初字第01127-1号原告席红立,男,197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席相荣,男,196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林,男,陕西群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席红立与被告席相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席红立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席红立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席红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席红立负担。
审 判 长 刘 席
人民陪审员 张余军
人民陪审员 孙渭桦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