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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执字第00503号

徐可可与卢利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可可,卢利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00503号申请执行人徐可可。被执行人卢利娟。本院执行徐可可诉卢利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按调解书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文晓兴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葛振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