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民诉前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相晓伟与郑俊友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相晓伟,郑俊友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诉前字第84号申请人相晓伟。被申请人郑俊友。申请人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就地扣押被申请人郑俊友驾驶的停放于滨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经济开发区大队停车场的鲁M×××××号车一辆,案外人相红伟以其所有的鲁M×××××号轿车一辆为申请人担保,并同意法院将其车辆予以查封。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郑俊友驾驶的停放于滨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经济开发区大队停车场的鲁M×××××号车一辆予以就地扣押。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明晔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兴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