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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诏民初字第126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许双宁与张龙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双宁,张龙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诏民初字第1267号原告许双宁,男,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委托代理人许波元,诏安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龙水,男,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许双宁诉被告张龙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张龙水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不在福建省诏安县,合同的履行地也不在福建省诏安县。诏安县人民法院无权管辖、审理本案。经审理,本院认为,被告张龙水离开户籍地诏安县官陂镇光坪村上碗窑9-3号已连续超过一年且本案买卖合同履行地也不在诏安县,因此被告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张龙水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玲玲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钟超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