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发执字第00081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华煜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新泽路31号。法定代表人缪福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亮,上海嘉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达泰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开发区常州工业园常州路西侧常青路北侧3幢。法定代表人蔡锡民,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华煜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达泰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日作出的(2015)大发商初字第000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大发商初字第0004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 强
审 判 员 刘 锋
代理
审判员 吴 守 祥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夏晓琪(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