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8697号原告王春如,男,196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被告天津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南开分公司,注册地天津市南开区苏堤路苏堤西里5-1-3号,实际经营地天津市南开区服装街稻香村胡同1号。负责人张鹏,经理。委托代理人井绪臣,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如与被告天津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南开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王春如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晓斌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梁 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