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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发执字第00098号

盛琴芳与大丰华胜不锈钢管业制造有限公司、邓旭伟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盛琴芳,大丰华胜不锈钢管业制造有限公司,邓旭伟,陈秉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发执字第00098号申请执行人盛琴芳,居民。被执行人大丰华胜不锈钢管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经济开发区纬三路南汇坚不锈钢产业园内。法定代表人陈秉文,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邓旭伟,居民。被执行人陈秉文,居民。申请执行人盛琴芳与被执行人大丰华胜不锈钢管业制造有限公司、邓旭伟、陈秉文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的(2015)大发商初字第000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朱生荣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大发商初字第0003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 强

审 判 员  刘 锋

代理

审判员  吴守祥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夏晓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