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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龙清平与被执行人申喜娇、廖兴旺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清平,申喜娇,廖兴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83号申请执行人龙清平,男。被执行人申喜娇,女,系被执行人阳春文之妻。被执行人廖兴旺,男。申请人龙清平与被执行人申喜娇、廖兴旺民间借贷一案,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廖兴旺有一处房产,2015年10月9日我院执行人员对该房产进行了查封,现我院执行人员正对该房产进行评估价值中,鉴于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廖向阳执行员  李辉胜执行员  周振武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段文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