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宜民特字第0021号申请人周咬银。委托代理人周花。被申请人宋丽娟,现下落不明。申请人周咬银称:其与宋丽娟系夫妻,1991年3月宋丽娟因与其吵架,后离家出走,其多次寻找未果,宋丽娟至今未归,下落不明,请求法院宣告宋丽娟死亡。经查,被申请人宋丽娟,女,1963年4月8日生,原住宜兴市徐舍镇汤泉村大坝头24号,居民身份证号码××。申请人周咬银与被申请人宋丽娟系夫妻关系,宋丽娟自1991年3月离家后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12月10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宋丽娟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宋丽娟仍然下落��明。
本院认为,宋丽娟下落不明已满四年,周咬银作为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于法有据,故对申请人周咬银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宋丽娟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
审判员 何 璐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吴佳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