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审刑执字第0070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罪犯温崇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温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铁审刑执字第00702号罪犯温崇,男,1985年5月9日生,满族,初中文化,现服刑于辽宁省铁岭监狱。捕前住辽宁省开原市。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0日作出(2012)海刑二初字000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温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刑期自2011年10月28日起至2021年10月27日止)。2014年12月29日,经本院(2015)铁审刑执字第0010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1年10月28日起至2020年12月27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铁岭监狱,于2015年11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接受劳动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温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1年10月28日起至2019年12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芳审 判 员 周 彤代理审判员 李喜岩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于 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