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661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宝辉与广东万宁连锁商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宝辉,广东万宁连锁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66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宝辉,住广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万宁连锁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麦瑞琼。委托代理人:刘伟,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炜,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张宝辉因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29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宝辉表示经考虑决定撤回上诉,并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宝辉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宝辉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72元,减半收取为36元,由上诉人张宝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叶嘉璘代理审判员 王 珺代理审判员 乔 营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沈豪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