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忻中民终字第83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靳存义物权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靳存义,靳顺义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忻中民终字第8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靳存义,男,1956年9月19日生,汉族,定襄县晋昌镇西河头村人,农民。委托代理人白红红,女,1966年1月25日生,汉族,定襄县晋昌镇西河头村人,农民。系靳存义之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靳顺义,男,1939年1月10日生,汉族,定襄县西河头村人,吕梁市卫生学校退休干部。委托代理人李贵明,山西晋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靳文兴,男,1968年10月22日生,汉族,山西省兴县魏家滩镇魏家滩村人,兴县公安局干警。系靳顺义之子。上诉人靳存义因物权纠纷一案,不服定襄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靳存义及其委托代理人白红红,被上诉人靳顺义及其委托代理人靳文兴、李贵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本案实质争议为物权保护纠纷,物权保护纠纷应首先查明物权界定是否明晰,原审判决未查明相关事实,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定襄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定襄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退还靳存义。审判长 张高锋审判员 张效良审判员 张 亮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焦媛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