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发执字第00076号申请执行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紫金财保江苏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59号国睿大厦一号楼A座6楼。负责人孟善彬,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宏炜(特别授权),盐城市盐都区大纵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束华林。申请执行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束华林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3)大发民初字第09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大发民初字第096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 强
审 判 员 刘 锋
代理
审判员 吴 守 祥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夏晓琪(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