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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郯民初字第3171号

薄胜思诉薄胜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薄胜思,薄胜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第3171号原告薄胜思,男,195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

委托代理人:丁可华,郯城星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薄胜华,男,成年,汉族,住郯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薄胜思诉被告薄胜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薄胜思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薄胜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由原告薄胜思负担。

审 判 长  吴 超

审 判 员  李 岩

人民陪审员  王中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