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第3171号原告薄胜思,男,195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
委托代理人:丁可华,郯城星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薄胜华,男,成年,汉族,住郯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薄胜思诉被告薄胜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薄胜思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薄胜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由原告薄胜思负担。
审 判 长 吴 超
审 判 员 李 岩
人民陪审员 王中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