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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369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唐山市丰南区尖字沽乡望马泊大街村村民委员会与董云喜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丰南区尖字沽乡望马泊大街村村民委员会,董云喜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初字第3693号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尖字沽乡望马泊大街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范海旺,村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志伟,唐山市丰南区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田秀敏,河北顶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云喜。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尖字沽乡望马泊大街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董云喜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范海旺的委托代理人田秀敏、被告董云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是原告村民。2015年5月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强行耕种原告准备发包的位于本村东泊的旱田136.64亩。原告并没有把旱田136.64亩承包给被告,故被告应当返还原告136.64亩的承包地,且因被告的抢种行为致使原告无法再发包,因此被告应当按照600元每亩的标准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人民币81984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返还原告承包地136.64亩,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81984元;2、诉讼费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1、真实的情况是答辩人2013年和2014年从别人手转包过来的东泊地136.64亩。2015年春答辩人想承包东泊地,种地的季节早就临近,却不见原告组织实施对该地的发包。答辩人心急如焚,曾多次找到原告,请求发包该地,答辩人早已经鼓足了劲儿准备装标。而原告迟迟未发包,直到地里的杂草丛生,密则如毯,高则过腰。当下时节已经临近夏至,如果再不种地,就会造成土地荒废,也会给来年的种地带来极大的影响,故此答辩人才种了部分土地。到玉米的成熟时原告才要求答辩人交承包费,责任在原告。2、答辩人只是多种了9亩和根据协议由原告补给答辩人的口粮田7亩,其他土地由别人种的,与答辩人根本没有任何关系。原告在没有核实具体亩数的情况下擅自误告答辩人抢种土地136.64亩,与事实根据不符,而且亩数差距甚大,并要求答辩人赔偿其经济损失81984元,更没有根据。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证据:1、原告村两委召开的会议记录及召开村民大会会议记录。证明经过村民大会表决通过,收回被村民抢种占用的土地,并且要求给付承包费损失,其中旱地收费标准为600元每亩每年,水田为750元每亩每年。2、通知书一份。经庭审质证,被告质证意见:通知书我没有签字;开村民会议我去着,开会就是让签字,说要钱还是要地,我说要钱不要地。被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证据:协议一份及补地(复印件)证明一份。经庭审质证,原告质证意见:被告补地证明是复印件,协议上没有乙方签字,对该协议是否生效有异议。根据以上庭审调查,当事人举证及陈述,本院对以下事实予以确认:2015年年度,被告董云喜在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情况下,耕种了原告位于本村东泊的旱田9亩。现原告诉至法院,主张被告行为属于对该地块的抢种行为,造成原告无法发包,故依法返还该土地136.64亩,并参照本村村民大会会议表决决议,按照旱田每亩每年人民币600元标准,给付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81984元;诉讼费被告承担。本院认为,2015年度被告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就耕种被告村集体的土地,侵犯了原告对该土地的财产所有权,并造成原告村集体收入受损,故承担返还土地,承担赔付原告相应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原告主张被告实际耕种土地为136.64亩,理据不足,故本院确认被告实际耕种面积为9亩;原告相应损失,本院参照每亩每年人民币400元标准确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董云喜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尖字沽乡望马泊大街村村民委员会位于本村东泊的土地9亩,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6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287元,被告负担人民币1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宝柱代理审判员  郭 壮人民陪审员  王翠丽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