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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民小初字第288号

洛阳市置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玉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洛阳市置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玉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小初字第288号原告洛阳市置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丹城路9号院8幢1-502号。法定代表人杨建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卜春燕、仇忠明,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被告张玉萍。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市置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玉萍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市置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市置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市置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洛阳市置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韩晓礼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会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