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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密执字第2269号

武卫红诉新密市天通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武卫红,新密市天通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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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密市���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密执字第2269号申请执行人武卫红,女,汉族。被执行人新密市天通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秋转,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57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武卫红诉新密市天通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2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密市天通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6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冠甫

审 判 员  胡新朝

代理

审判员  李圣洁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