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商初字第241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应芝与宁波林登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芝,宁波林登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商初字第2412号原告:应芝。被告:宁波林登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元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应芝与被告宁波林登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应芝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应芝的申请符合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285元,由原告应芝负担。审 判 员 丁洁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干依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