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执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齐齐哈尔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诉韩振武,吴浩岩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齐哈尔市农村信用合作社,韩振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421号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地址龙沙区被执行人韩振武,吴浩岩,地址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2013)龙民初字第1066号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韩振武,吴浩岩银行存款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宏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逊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