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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1622号

上海闵行盛隆综合市场有限公司与黄瑞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闵行盛隆综合市场有限公司,黄瑞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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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1622号原告上海闵行盛隆综合市场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娄冬虎。委托代理人王丹凤,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越,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瑞龙,男,198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闵行盛隆综合市场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瑞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闵行盛隆综合市场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闵行盛隆综合市场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闵行盛隆综合市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闵行盛隆综合市场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周 颖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董琪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