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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一初字第03068号

原告田爽诉被告刘杰租赁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田爽,刘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03068号

原告:田爽。

被告:刘杰。

原告田爽诉被告刘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田爽于2015年12月1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爽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爽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425元由原告田爽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曹明瑞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明 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