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03068号
原告:田爽。
被告:刘杰。
原告田爽诉被告刘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田爽于2015年12月1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爽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爽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425元由原告田爽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曹明瑞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明 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