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民初字第0314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张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张某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初字第03145号原告陈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6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免收。审判员 高岩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