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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鲤执字第1249-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志鸿与被执行人吴安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鸿,吴安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鲤执字第1249-1号申请执行人张志鸿,男,198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吴安娜,女,198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申请执行人张志鸿与被执行人吴安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7日作出的(2014)鲤民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房产管理、国土管理等单位查询,暂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2014)鲤民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连泉执行员  郑英好执行员  蔡扬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渊源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