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刑执字第0540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XXX犯放火罪、投毒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X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刑执字第05400号罪犯XXX,现在湖北省琴断口监狱服刑。湖北省襄阳县人民法院于2000年10月19日作出(2000)襄刑初字第2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XXX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投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8日作出(2003)襄中南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XXX犯暴动越狱(未遂)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与原判未执行完的刑期十年十个月八天及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经本院裁定,2006年1月19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0年9月21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3年3月14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北省琴断口监狱于2015年11月16日提出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罪犯XXX减刑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届满未收到异议反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琴断口监狱提出,罪犯XXX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建议人民法院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XXX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获得三次季度表扬,三次季度记功。认定的依据有:湖北省琴断口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监区对该犯呈报减刑情况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同意对该犯减刑的意见。本院认为,罪犯XXX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XXX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2002年11月19日起至2018年9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艳军审判员 何学年审判员 吴 婷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玉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