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颍民二初字第0203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明、李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明,李猛,韩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二初字第02032号原告: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颍上农商行),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法定代表人:叶文峰,颍上农商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景芳,颍上农商行夏桥支行行长。被告:李明,男,197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李猛,男,198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韩杨,男,196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颍上农商行与被告李明、李猛、韩杨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颍上农商行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颍上农商行负担。审 判 长 刘 翔审 判 员 王明贤人民陪审员 余 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缪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