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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喇民初字第0055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原告陈xx诉被告王xx、王x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xx,王xx,王x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喇民初字第00554号原告陈xx。委托代理人张xx。被告王xx。被告王x。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齐xx。原告陈xx诉被告王xx、王x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大约在2010年左右被告王xx无端要求想扒我家东院墙我没同意。2015年6月6日二被告带着亲属10个人左右强行把我家东院墙扒倒30多米。要求二被告把院墙恢复原状,赔偿损失5000元。本院认为,二被告以争议墙是自己院墙为由,将院墙南半部扒走,其行为不妥。原告提供的土地使用证虽将争议墙登记在自己名下,但被告提供的村委会证明,证实:“墙权属于王xx所有”。该墙北半部有二被告偏方(已扒掉)的三根柱脚,争议墙与原告的南院墙并排一齐。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否定被告的证据和现场实际,原告的请求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xx的起诉。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5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彭九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明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